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8-10-19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内容,现将潍坊市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4.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9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5%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七)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9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的有关要求,对部分印花税税目核定征收依据和核定比例进行调整。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落实印花税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布了印花税核定征收依据和核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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