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8.10.12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规定,现将泰安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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