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函〔2019〕104号
全文有效
2019.6.6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近期,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贯彻落实
更大力度推进税务注销优化办理,是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进税务服务管理方式,增强纳税人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总局最新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办法,统筹安排相关任务,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领会,准确把握制度内涵
《通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为框架,针对 “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三个方面,更大力度进行了优化完善。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结合149号文相关要求一并执行。一是准确把握注销“免办”、“即办”边界。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如果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税务注销推行“免办服务”,纳税人免于到税务机关开具清税证明;如果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的,税务注销实行“即办服务”,由受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是准确把握 “批量零申报”适用范围。对于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注销,可批量零申报的税种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申报(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税(费),其他税种仍需按照规定进行申报。三是准确把握证件资料简化条件。凡是按照总局、省局政策规定范围办理过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注销时免于提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提高质效,强化管理服务举措
税务注销业务复杂,政策性要求高,服务管理并重。各地基层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优化调整本地税务注销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导税、窗口一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及时引导协助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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