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财税〔2018〕28号
全文有效
2018.1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税〔2018〕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及税收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关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市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各县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所在县区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应及时提出认定申请。财政、税务部门经会审后,定期发布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名单。
(三)应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填写《山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和《非营利组织上年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见附件2),并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报送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的真实、完整,所有资料均应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向税务机关提供”字样并加盖本组织公章,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作书面声明。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认定单位
1.市级认定。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由菏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共同认定。
2.县区级认定。经各县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由所在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共同认定。
(二)认定流程
1.审核。受理税务机关收到经本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对所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即时审核。
审核合格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移送单》(见附件3),及时将其与相关资料一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不合格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将申请资料退回非营利组织。
2.认定。市、县(区)财政部门接收资料并及时召集同级税务部门参加审议,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共同认定。
认定合格的,市、县(区)财政、税务部门应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不合格的,应注明退回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请人。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具备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免税优惠资格。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复审
免税资格有效期满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期满后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复审申请,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后及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审。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取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非营利组织递交的书面报告转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因存在财税〔2018〕1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取消资格的,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六、其他有关要求
全市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协作力度和宣传引导力度,提醒督促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及时申请办理免税资格认定,做好免税资格认定和公布工作。
各县区税务部门要强化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税收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依法纳入税收管理,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各类社会组织,不具有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规定申报纳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菏泽市财政局、菏泽市国税局、菏泽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菏财税〔201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上年度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移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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