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函〔2012〕15号
全文有效
2012.03.06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加快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度,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及时组织开展清算。
三、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向纳税人说明理由,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同时明确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需要提交的清算资料等事项。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四、引入中介鉴证,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效。鼓励纳税人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同时,要严格中介准入管理和规范运行,加强监督和协调服务。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全面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各市局要在已列入2012年度清算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针对性地选择5-10个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各市局要在2012年3月底前,上报2012年度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计划(《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及完成情况统计表》)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在6月底和12月底前上报清算计划完成情况和工作报告(主要做法、经验和效果),并分别于第二、三、四季度末上报近期完成的清算档案一份,省局将定期调度和通报清算计划完成进度,并对重点项目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省局已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列入2012年度目标管理重点考核项目,请各市局高度重视,加快工作进度,进一步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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