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鲁计流通[1998]140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30日
各市地计委、国税局、工商局、粮食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 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国家四部门的要求,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我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国税局统一监制,各地要按省国税局《关于启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征[1998]26号)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启用。独立核算的粮食企业内部移库不属于粮食销售业务,不使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巡查,积极支持和保护正常的粮食流通,依法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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