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8]8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9月15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税发[1998]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调动举报人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省局决定在全省市地级国税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来源:市地级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基金从省局下拨给各市地的办案补助经费总额中,按5%至10%的比例计提。
二、使用范围:提取的奖励基金用于市(地)以下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奖励查实并结案的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鲁国税发[1997]91号文执行。税务人员查案不包括在内。
三、基金管理:举报奖励基金由市(地区)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管理,财务部门单独建立账户,举报中心专款专用。具体管理采取市地级国税局集中管理,区县级国税局举报中心先支付后报账(销)的办法。即市地级国税局举报中心接报查结的案件直接奖励给举报人;区县级国税局接报、受理查处查结的案件,先用其他经费奖励举报人,再定期到市(地)国税局举报中心核销,具体的核销办法由各地自定。市地国税局举报中心每半年向省国税局举报中心上报《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基金使用情况表》。报送时间:上半年为7月15日,年报为次年的1月15日。省国税局举报中心将定期对市地级举报中心的举报奖励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年结余的举报奖励基金自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青岛市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经综合评定,现将山东省境外旅客...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
东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东财税〔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