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8]5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29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办法》),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1997]103号)停止执行。结合总局《办法》精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按《办法》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行业确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和税负率正常峰值。行业划分由市、地国税局统一确定。省局两个分局视分管行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日常稽查,原则上只对纳税人本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检查。日常稽查由征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具体分工设置情况安排一级稽核、二级稽核和日常检查。
三、除对《办法》规定的偷、骗税案件要及时移送专业稽查外,对于日常稽查工作发现的如下问题,也应一律移交专业稽查。1.检查中涉及以往年度的违法违纪问题。2.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使用专用发票有严重违规行为。3.出口退税、减免税出现的违纪问题。4.发现有严重偷、骗税嫌疑。5.其他严重违反增值税法规的行为。
四、《办法》中要求确定的《未申报纳税人清单》等五种表格的样式及内容,可由原来有关的表格替代使用,确需制作新表格的由市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印制。
五、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上报省局,以便完善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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