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1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研究决定:我省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7]第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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