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稽发[1998]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5号)《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核发的税务检查证(包括涉外税务检查证,不含农业税收检查证)今后统一由省局稽查局审核、发放和管理。
二、对原由省局流转税处核发的涉外税务检查证可继续使用,今后各地在工作中需要发放的涉外企业税务检查证须经省局流转税处审核后,由省局稽查局统一发放。
三、各地市县稽查局对履行税务稽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所需的涉外税务检查证由各地市稽查局统一登记汇总并附每人1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一张,像片背面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证号,于三月底前报省局稽查局。
附件:核发涉外税务检查证人员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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