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医保发〔2020〕3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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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2.29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市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12个月的市,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在6—12个月的,减征期限为3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市,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各市出台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各市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各市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3月15日前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减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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