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寿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6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寿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目的适用寿险营销员按所收保费的一定比例取得的佣金收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确定以寿险营销员月佣金收入减除60%的展业费用,再减除800元的法定费用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征收管理寿险营销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向其支付佣金的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执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对寿险营销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可执行至1997年12月底。
请各地税机关接通知后,要做好税源的模底调查和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
为强化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完善对承印厂家的管理制度,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管理办法》、...
接市政府办公厅以P96510号卡片批转太原市粮食局报请市政府并粮办字[1996]172号《关于太原面粉三厂申请减免车间更新改造配套土建项目有关税费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33号已转发至县级地方税务局...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1996]143号《关于加强契税征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理顺我市契税预算体制,加强市级契税征管,建立健全市级协税...
为了贯彻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土地管理局晋地税农字[1995]12号《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