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医保发〔2020〕8号忻州市医疗保障局、忻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忻州市医疗保障局、忻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忻医保发〔2020〕8号

全文有效

2020.3.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一、减征范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制定此实施方案:

参加忻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享受财政救助的困难企业等)。

二、减征额度

参加忻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50%征收。

三、减征期限

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底止,减征期限最长为5个月。

四、减征办法

1、减征期间新开户企业从缴费之月起至6月底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2、2020年2月至6月,已全额缴费企业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抵顶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3、2020年2月至6月,未按时缴费的企业,在缴纳2月至6月费用时,单位缴费部分直接减半征收。

五、经办要求

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六、基金管理

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减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晋国税票发[1997]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管理办法、年检方案的通知

晋国税票发[1997]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管理办法、年检方案的通知

为强化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完善对承印厂家的管理制度,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管理办法》、...

并地税特字[1996]24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太原面粉三厂申请减免车间更新改造配套土建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并地税特字[1996]24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太原面粉三厂申请减免车间更新改造配套土建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接市政府办公厅以P96510号卡片批转太原市粮食局报请市政府并粮办字[1996]172号《关于太原面粉三厂申请减免车间更新改造配套土建项目有关税费的...

并地税所字[1996]62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并地税所字[1996]62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33号已转发至县级地方税务局...

并地税农字[1996]14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农字[1996]14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1996]143号《关于加强契税征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理顺我市契税预算体制,加强市级契税征管,建立健全市级协税...

并地税农字[1996]12号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税局、太原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并地税农字[1996]12号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税局、太原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土地管理局晋地税农字[1995]12号《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