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医保发〔2020〕19号运城市医疗保障局、 运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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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医疗保障局、 运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运医保发〔2020〕19号

全文有效

2020-03-10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遵照省医保局、财政厅、国税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号)和国税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税办发〔2020〕11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

按照我市的测算,职工医保基金的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8个月,确定我市减征期限为3个月,从2020年2月起,2020年4月(2月份已经缴纳职工医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结束。

二、减征比例

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6.5%)实行减半征收,即减征期间,单位缴费部分的比例为3.25%。

三、缓缴政策

为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市医保中心出台了疫情期间可推迟办理人员增减、信息修改、缴费等业务的政策,此项政策调整为从2月份开始缓征职工医保费,期限为3个月。从5月份开始,分三个月,分别补缴2月、3月、4月份缓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市医保中心要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尽快完成职工医保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工作,确保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如期落实。

五、做好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市、区)、市医保中心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六、做好预算的调整工作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市级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的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减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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