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医疗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晋城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市医保发〔2020〕11号
全文有效
2020-03-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晋城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如下,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晋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晋城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 施 方 案
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号)精神,现制定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方案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我市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我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2个月以上,减征期限为5 个月。
二、在疫情期间,各参保企业经各县(市、区)医保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县(市、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各县(市、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减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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