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税〔2019〕10号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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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2019〕10号

全文有效

2019.4.8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内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12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6000元上浮30%)。

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71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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