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7]15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的多渠道投入体制而出台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市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对纳费户及全社会的宣传,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创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统一使用由省地税局印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定额凭证”和“一般缴款书”。“定额凭证”管理办法同税收定额完税证。
三、具体缴库办法:纳费户直接向国库缴纳的,一律填开“一般缴款书”,由纳费户按照规定的缴纳期限,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部门自收的,由征收单位开具山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定额凭证",向纳费户收取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按日汇总填开“一般缴款书”,缴入国库经收处。当日来不及的,可在次日办理: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部门自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按照规定限期限额办理缴库。具体入库科目和入库级次,按省财政厅[1997]晋财预字第14号《关于转发〈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四、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征收,统一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1997]晋财预字第14号《关于转发〈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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