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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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失效

2015年8月10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启用业务专用章。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

  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业务专用章适用范围如下:

  1、业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室)在办理《纳税服务规范》和《征管规范(1.0)》规定的各类非涉及第三方的即时办结涉税业务事项,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时使用。

  2、对于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即办事项涉及第三方的,除税务机

  关和纳税人签订的三方协议加盖业务专用章外,其他业务如纳税证明等,仍使用单位行政公章。

  3、省内开具外管证业务可以加盖业务专用章,省外开具外管证业务统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4、对办税服务厅(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使用的单位行政公章、税收票证专用章(包括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等,仍按相关规定使用。

  二、业务专用章的式样

  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40mm,边圈粗1mm印色为红色。业务专用章上部环边位置刊办税服务厅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业务专用章下部中央位置刊“业务专用章”字样。业务专用章下方刊统一的11位“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编码”。

  如名称字数过多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使用多枚业务专用章的,应在业务专用章中央统一使用顺序编码,如“(1)、(2)……”字样,按使用的业务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

  业务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宋体;“业务专用章”字样字高4mm、字宽4mm;税务机关名称字高5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编码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4mm,字宽2.5mm。

  三、业务专用章的启用

  业务专用章从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此前刻制的与上述规定不符的章戳一律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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