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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全省统一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2000]11号
失效
2000年4月4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省外顶票的问题,满足身份证号码升位需要,杜绝发票转借、转让、虚开现象的发生,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统一发票专用章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和开具发票时,应使用发票专用章 。
二、全省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自2000年8月1日起启用。启用新开发票专用章 的同时,应将旧版发票的专用章 上交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统一销毁。届时,凡我省境内除卷筒专用发票外的发票应一律在发票上加盖财务印章 或全省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
三、对需要使用发票专用章 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刻制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 启用后,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只加盖发票专用章 。
四、发票专用章 形状为双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1mm,长轴为50mm,短轴为3 3mm,内边线宽为0.5mm,长轴为46mm,短轴为29mm.发票专用章 的字体采用楷体。其上环刻制用票单位名称,下环刻制“发票专用章 名称”一项,用票单位应为单位名称的全称。
五、各县(市、区)国税局要指定经公安部门核准的刻章 单位为发票专用章 的承制单位,为严格手续,用票单位和个人要事先填制《刻度发票专用章 申请审批表》(附表一)一式四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全份上报县(市、区)局。由县(市、区)局与印章 厂直接签定合同,合同签妥后,附《表一》全份交印章 厂,附《分县、市、分局专用章 登记录》(附表二)报县(市)局备案。
六、各地在受理用票单位和个人刻制发票专用章 事宜时不得借机强制代理或收费,发票专用章 如有损失,声明作废后,可重新向国税机关申请刻制与损失发票专用章 有所区别的新的发票专用章 。
七、对不按规定刻制或使用发票专用章 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上报省局。
附件:发票专用章 式样(略)
附表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刻制发票专用章 申请审批表(略)
附表二:发票专用章 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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