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稽发[2000]1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国税稽函[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确定的偷税处罚倍数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最低限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
二、加大对偷税的处罚的力度。逐步提高偷税罚款占查补税款的比例。今年,罚款率力争不低于去年全省实现的19%的目标。
三、加大对偷税罚款和以前年度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执行力度。从近几年各地对查补总额不能及时入库,不能及时入库的主要是罚款。因此,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处罚标准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对查补总额特别是偷税罚款的执行力度,以确保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对入库的以前年度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各地在上报统计报表时,统计在当年的入库数内。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对尚未处理的偷税案件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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