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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此文件第二款第一项中“储蓄机构每月所扣的个人所得税,应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申报”,第四款相应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及税收会统核算等事宜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9]29号
已被修订
1999年12月1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 43号通知精神,现就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税款征收及税收会统核算等事宜明确如下:
一、预算级次及预算科目
1、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均为中央级预算收入。
2、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不单设预算科目,其“类”、“款”
级科目名称及代码仍保持不变,即:个人所得税“类”级科目代码为“07”,其下设置的两个“款”级科目分别为0701款“个人所得税”、0720款“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二、税款征收
1、储蓄机构每月所扣的个人所得税,应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申报,并汇总缴入当地中央金库。汇总缴款时必须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有关栏目填写规定为:“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预算科目编码、名称”栏填写最低层级科目,即“款”级科目的编码及名称:“预算科目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名称。
2、扣缴义务人支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利息结付单上予以注明,不再开具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发放给扣缴义务人。对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持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换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后,利息结付清单相应留存在主管税务机关。
三、税收会统核算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是各级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核算应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始凭证。税务征收人员受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经审核无误后编报“应征(代扣代缴)税金原始凭证汇总表”一并转会计人员,由会计人员据以核算应征税金。同时,在“分户台帐”上单独开设帐页,对个人所得税的应征、征收等情况进行详细核算。
2、调整1999年税收会统报表项目,将所有税收会统月报表中的“燃油税”
一律改为“个人所得税”,有关填报口径为:(1)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反映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中央”栏,为中央固定收入;(2)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中,反映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栏。相应《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中不反映;(3)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
栏,反映提取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手续费。
3、在1999年税收月快报(DB99)中,增设第66行“个人所得税”,此项为单独项目。
四、代扣手续费的提取与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国税机关可按实际扣缴入库税款总额的2%提取支付代扣手续费。关于代扣手续费的审批、退付等事宜,待省局与省财监办协商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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