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原钢铁集团尖山矿业有限公司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9]23号
全文有效
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7]20号)规定,经研究,现对太原钢铁集团尖山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石资源税税额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尖山矿业有限公司的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按一等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资源税税额16.5元/吨下浮20%,即规定税额标准为13.2元/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2号《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规定,尖山矿业有限公司可按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优惠政策,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即按5.28元/吨的税额征收资源税。
三、上述规定由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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