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所发[1999]12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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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所发[1999]12号

全文有效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阳地税所发[1999]第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原有资本的基础上吸纳职工入股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向职工发放的股息,是股利的一种形式,是投资者定期从股份合作制企业取得的一定利润,其不同于一般的利息,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分配,不得在税前列支。

       二、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不改变原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改制后只要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仍可享受国家对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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