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电[2002]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经贸委、省质监局关于对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税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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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经贸委、省质监局关于对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税款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2]26号

全文有效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国税局、省经贸委、省质监局《关于对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税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对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税款的意见省国税局 省经贸委 省质监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的精神和工作要求,为确保我省加油机税控装置及时安装到位,按实征收税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国税局负责加油站税控装置的安装、税款征收及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经贸委(商贸委、财委)负责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工作;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确保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税款,并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
二、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由各级经贸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各级国税部门对应停业整顿而末停业整顿、应关闭而未关闭的加油站,暂不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并一律停供发票。
三、各级质监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大对加油机整机防爆的检查力度,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要限期进行改造,限期内仍不改造或达不到防爆要求的,要逐级上报,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触油零售经营资格。
四、从2002年4月1日起,各级因税部门要对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对不如实申报、不按规定调整油品价格、不加装税款收款机、应停业整顿而未停业整顿、应关闭而未关闭及擅自改动或损毁税控装置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格最高税负核定其应纳税款。对未按规定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擅自改动或损毁税控装置的,除从严核定征收税款外、一律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未按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未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国税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征收税款和处罚外,一律限期安装。限期仍不安装的。要逐级上报,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六、从2002年4月起,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国税机关规定。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山西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原山西省加油站零售定额发票、山西省太原市加油站零售普通发票(锯齿剪贴式)同时废止。
七、对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要按规定予以抵扣进项税款;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允许税前扣除,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允许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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