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农发[2001]33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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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请示的批复

晋地税农发[2001]33号

全文有效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工作中几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同地税农发[200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未利用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因此左去县去鹏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占用该县秦家山村未利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大同嘉鑫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占用左云县古城村214.56亩耕地,已经大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率向大同嘉鑫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你局按此规定确认大同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大同市政府签订该市南街西侧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时间,如签订合同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不应缴纳契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晋地税农发[2001]26号)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不仅指受让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还应包括受让者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安置费、补偿费等;对于成交价格不好确定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土地估价作为计税依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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