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上级机关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并地税发[2009]7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发[2009]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属省局审批权限的,严格按照文件(晋地税发[2009]55号)的要求执行。
二、非省局审批的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其主管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市直各分局负责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各单位须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将上年度的财产损失审批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二处(具体内容见附表)。2008年度的财产损失审批情况于2009年8月20日前上报市局。
为强化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完善对承印厂家的管理制度,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管理办法》、...
接市政府办公厅以P96510号卡片批转太原市粮食局报请市政府并粮办字[1996]172号《关于太原面粉三厂申请减免车间更新改造配套土建项目有关税费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33号已转发至县级地方税务局...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1996]143号《关于加强契税征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理顺我市契税预算体制,加强市级契税征管,建立健全市级协税...
为了贯彻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土地管理局晋地税农字[1995]12号《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