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流发[1994]52号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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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52号

全文有效

1994年5月5日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新税制运行近四个月来,各地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不少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产品征税问题:

1、集资机组征税问题据了解,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厂近年来新增的机组中,有一部分系中央与省共同投资,从九三年起,对这部分机组属省投资的部分单独核算,属中央投资的部分并入电力公司统一核算,列入省电力公司报表。为了便于税款的计算征收,经研究,对这部分集资机组即:既有中央投资又有省内投资的集资机组,在征税时可按现行核算办法,对属于省里投资的机组部分,由当地税务部门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依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就地征收入库;对中央投资的机组部分,按电力产品的征税规定,在当地予征税款,然后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

  2、试生产机组的征税问题关于试生产机组的征税问题,可比照国税流发[1994]64号“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中的“试生产的电厂”征税办法执行。

  3、关于对电管站征科问题:关于电管站征税问题,可按其机构的归属核算情况确定,如果电管站系电业局(供电避)下属机构,并与电业局统一核算,在征税时可按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电管站系非电力部门机构并独立核算,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在电力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基础理论,每度电加收0.01元至0.025元的维护管理费,将收取的电费收入按规定上交电业局(供电局),维护管理费做为电管站的收入,对其收取的这部分维护管理费应按“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商品削价处理后。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问题:商品削价处理后,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关于税款入库不均衡问题:对一些企业购料集中以及因季节性生产等原因造成企业购料不均衡,从而导致税款入库不均衡问题,个别地市要求核定征收率征收,年终结算的办法,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规范化的办法计算增值税。因此,对无论属于何种情况,均应按统一规定执行,其计税办法不得随意变更。

  四、关于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扣除问题:关于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维修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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