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有效
2017年12月1日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现就本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8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1元/污染当量。
二、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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