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12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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