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函[2012]14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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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12]14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1日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09〕40号)规定,现将山西省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原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名单及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所属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上述企业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国税机关要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由总机构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及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由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统一进行汇总申报认定后,不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认定方式及要求通过山西省国税局FTP下载,下载地址:FTP://local/所得税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操作程序)。

三、经公布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和附表二必填)和财务报表,报送上一级机构前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汇算清缴结束后,总机构应将所属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使用《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见附件1)逐级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四、上述企业在我省新增或撤销的分支机构名单,由总机构于次年1月30日前报省国家税务局,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发文明确。对不在省国家税务局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1. 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2. 山西省电力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所属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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