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地税特字[1997]4号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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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并地税特字[1997]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4月2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特字(1997)第1号“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执行在案。根据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关于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太原市关于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书立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 准核定计税依据。

1、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 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 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第四条 暂行办法第五条中的适用税率是指印花税项目税率表中规定的购销合同的税率;购销金额0.3%贴花。

第五条 本细则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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