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县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此目录公布的文件仍执行原规定,合并后执行修改后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doc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doc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doc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doc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公告.doc

并地税发〔2010〕2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2011年2号公告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太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doc

附件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太原市国税局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4-12-25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太原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公告正文第7行“现将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制定的《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2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公告 2015-03-17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委托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3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2015-04-03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附件1标题《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附件1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4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 2015-12-24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联系方式是:太原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351—2699414。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联系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351—2699414。
附件:太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标题《太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第1行至第3行“审批部门”列“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第1行至第3行“审批部门”列“市税务局
附件第3行“备注”列“在本省范围内,跨市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附件第3行“备注”列“在本省范围内,跨市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市税务局审批”
5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3月22日 并地税发〔2010〕2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区域: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民营经济开发区、不锈钢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条 适用区域:太原市
第七条 房屋交易基础数据库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太原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七条 房屋交易基础数据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根据太原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6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太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1年5月25日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是指已在我市六城区、民营区和不锈钢园区(以下简称城区)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城区以外的其它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应税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是指已在我市六城区和不锈钢园区(以下简称城区)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城区以外的其它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应税行为。
第三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三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四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次月起,按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次月起,按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第五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第七条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 第七条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
第八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立备查账簿、申报纳税、使用发票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纳税事项的,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立备查账簿、申报纳税、使用发票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纳税事项的,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项目,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宜;本办法施行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项目,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宜;本办法施行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晋国税票发[1997]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管理办法、年检方案的通知

晋国税票发[1997]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管理办法、年检方案的通知

为强化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完善对承印厂家的管理制度,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管理办法》、...

并地税特字[1996]24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太原面粉三厂申请减免车间更新改造配套土建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并地税特字[1996]24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太原面粉三厂申请减免车间更新改造配套土建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接市政府办公厅以P96510号卡片批转太原市粮食局报请市政府并粮办字[1996]172号《关于太原面粉三厂申请减免车间更新改造配套土建项目有关税费的...

并地税所字[1996]62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并地税所字[1996]62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33号已转发至县级地方税务局...

并地税农字[1996]14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农字[1996]14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1996]143号《关于加强契税征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理顺我市契税预算体制,加强市级契税征管,建立健全市级协税...

并地税农字[1996]12号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税局、太原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并地税农字[1996]12号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税局、太原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土地管理局晋地税农字[1995]12号《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