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征发[1995]5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和关于更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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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和关于更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53号

失效

1995年11月16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县目前库存的尚未改为万元版的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亦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用票单位的需要,改为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情况也要书面上报省局。

  二、凡属“代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只负责填开,不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领票时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印章 ,到税务机关开票时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 ;属小规范纳税人,只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 )和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 ,不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印章 。

  三、临时经营者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加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不需加盖其他印章 。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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