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厂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3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布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据反映,在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一些发电厂中,同时存在着中央机组,地方机组、集资机组、退役机组,这些机组所需材料由发电厂统一购进,按投资渠道分别实行独立核算。为保证各独立核算的机组正确计算缴纳增值税,经研究,现对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如下: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购入材料或接受应税劳务,由发电厂统一归集计算进项税额后,按照各独立核算机组的发电量比例进行分配,从中央机组用转帐凭证分摊到各独立核算的机组。各机组根据分摊的进项税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中央机组应对转出分摊的进项税额在帐务上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时,其进项税额接转出后的余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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