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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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全文有效

2018.12.24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山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山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平稳划转、有序征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了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由村(居)委会协办人员、社区、学校等原有渠道集中代收费款;也可以到当地指定的商业银行网点缴费;同时税务部门将逐步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跨年度缴纳,待相关部门完成征收工作任务后,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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