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4]5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税务机构分设后管理发票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新发票监制章 的规格、内容与原发票监制章 相同,在章 中地名正下方加:
(地),表示地方税务局。对现存发票,由各市、县地税局加盖发票查验章 后继续使用。发票查验章 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原省税务局晋税征发[1994]33号文所附发票查验章 式样,将“××县(市)税务局”改为“××县(市)地方税务局”,规格、字体不变,自行制做。新的发票监制章 内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立即到省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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