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营”、“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城乡个体税收征收、汇解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晋税计发[1994]29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关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市场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各项税收的征收、汇解问题,省局曾在晋税计发[1993]55号和[1994]4号通知中已作规定。为方便操作,再明确规定如下:
一、征管范围不变。对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市场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各项税、费、附加、基金,仍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税款征收、汇解问题。
1、对用同一完税证征收的以增值税为主的各项税、费、附加、基金,汇解时仍执行“五五”规定,即按所征税款总额的50%以“增值税”科目入库(中央75%,地方25%),50%以“个人所得税”科目入库。
2、对用完税证单独开票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投调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均按相应的预算科目全额缴入相应金库。
为强化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完善对承印厂家的管理制度,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管理办法》、...
接市政府办公厅以P96510号卡片批转太原市粮食局报请市政府并粮办字[1996]172号《关于太原面粉三厂申请减免车间更新改造配套土建项目有关税费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33号已转发至县级地方税务局...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1996]143号《关于加强契税征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理顺我市契税预算体制,加强市级契税征管,建立健全市级协税...
为了贯彻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土地管理局晋地税农字[1995]12号《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