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的补充通知
晋税流发[1994]50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另对动用期初存货的处理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动用期初存货结转已征税款时,必须先如实填报《年(季)
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经县(市)区税务同审核批准后,方可将期(季)初存货中的已征税款结转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否则不能处理。
2、年度终了后,各地应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动用情况逐级汇总,于次年三月十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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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1996]143号《关于加强契税征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理顺我市契税预算体制,加强市级契税征管,建立健全市级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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