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晋税明电[1994]5号
失效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对电力产品如何征税问题,省局业以晋说明电(93)30号明传电报转发各地。《通知》中对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采取了分段征税的办法,但对供电环节销售电力产品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何填写销项税额没有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补充明确如下:供电局在向购买单位(一般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按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填写"金额"栏外,还应在"税额"栏内按销售额×17%填写销项税额。
供电局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时,其预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为强化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完善对承印厂家的管理制度,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管理办法》、...
接市政府办公厅以P96510号卡片批转太原市粮食局报请市政府并粮办字[1996]172号《关于太原面粉三厂申请减免车间更新改造配套土建项目有关税费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33号已转发至县级地方税务局...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1996]143号《关于加强契税征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理顺我市契税预算体制,加强市级契税征管,建立健全市级协税...
为了贯彻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土地管理局晋地税农字[1995]12号《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