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5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晋发[1998]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劳动部门按照《关于公布1998年度山西省允许和限制使用外省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岗位)及征收“招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的通告》中规定的行业和工种,向使用外省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收取的“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劳动部门向使用外省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征收“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须开据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的具体标准为:省辖市(市、区)每人每月50元;各行署所在地每人每月月元至30元;其他县、市每人每月10至20元;对乡镇矿山企业井下使用的外省劳动力可减半征收。
三、凡违反规定招用外省劳动力被劳动部门所处的罚款,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山西省劳动厅关于公布1998年度山西省允许和限制使用外省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岗位)及征收“招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的通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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