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抗税等案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晋地税稽发[1998]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抗税、殴打税务干部,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案件的处理及相关事宜全部由征管部门移交给稽查部门具体管理。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加强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在接到文件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措施,迅速将原由征管部门管理的抗税、殴打税务干部、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案件的有关事宜移交稽查部门办理。要求于1998年8月10日前移交完毕。
二、各地、市稽查局在接收管理后,要将今年上半年有关情况加以总结,并于8月15日前上报省局稽查局。同时,在今后的税务稽查报表中要在相应栏反映此项内容。
三、建立报告制度。对所有抗税案件各地均要制作税务稽查案例上报省局。对于重大暴力抗税、殴打税务人员、冲击税务机关等案件,各地要随时将进展情况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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