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稽发[1998]10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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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稽发[1998]1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举报登记制度

  (一)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要建立《公民举报记录簿》(见附件一)和《举报案件登记簿》(见《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务稽查文书[B3-103]),对受理的各类举报案件进行登记。受理举报时,要及时、认真、详细记录《公民举报记录簿》有关内容,然后根据记录簿登记《举报案件登记簿》。登记完毕,要依据记录簿和登记簿,将有关数据录入《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案源登记”窗口。

  (二)对记录簿和登记簿必须要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二、建立健全举报案件办理程序

  (一)对应由本级查处机关承办的案件,要按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 的要求,按时查处,举报中心要做好催办工作。

  (二)上级举报中心转办、转出的案件要以《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的(案件转办单)作为标准文书。

  (三)对要求下级举报中心报送结果的转办案件,除按《办法》第二十二条 要求办理外,转办时要留存举报材料原件,在〈案件转办单〉中注明上报要求,并做好督办工作。

  (四)下级举报中心对上级督办的案件,必须按要求报送查办结果或者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送材料应包括:上级举报中心及其他机关交办、转办的文号或文件复印件;稽查报告复印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案件移送书复印件(未移送的除外);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并要附相关说明材料。

  (五)要严格依照《办法》第二十六条 要求按季度汇总举报情况,并报告上一级举报中心。汇总上报时,要填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情况季报表》(见附件二),并要对本季度举报工作进展、成绩、问题、经验等进行分析,上报书面材料。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较好的单位,可从此软件中生成转办、转出案件统计表等相关资料;有一定数据库基础知识的,可以直接对此软件的主数据库。。\jcgl\m_dbf\ajdj.dbf进行操作,但要注意避免破坏主数据库的完整性。

地市上报省局统计分析情况的时间为季末10日内。

  (六)对本级承办并查处办结的举报的案件要求一案一卷,认真归档,并登记《公民举报记录簿》和《举报案件登记簿》的有关栏目。对查处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要登记在《举报案件登记簿》的“备注”栏内。

  三、在受理口头举报和电话举报时,可要求举报人尽可能提供有关举报材料,以掌握更详细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对不愿意提供举报材料或不愿意提供举报人姓名等有关情况的,不得强行索取、索要,更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受理举报。

  四、重大举报案件的标准:县级受理涉税金额30万元以上,地市级受理涉税金额100万元以上,并经初步了解情况属实的,要向上一级举报中心提交《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其他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也要及时上报。

  五、各级举报中心条 件具备的,要设立举报接待室。也可设立举报接待日,由有关领导亲自受理举报,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 件。

  六、由于我省已成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为便于开展工作,举报中心可刻制印章 ,名称为:“***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圆形,字轨呈半圆状,中间刻制五角星。

  七、关于举报的奖励事宜,省局将另行制定办法。

  八、文中的簿、表等,由各地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一:公民举报记录簿(略)

  附件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情况季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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