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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件,本文自2007.6.29日起停止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力度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8]11号
失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省局在晋国税流一发[19 95]12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23号和晋国税流一发[1997]3号通知中都作了规定,但从三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据统计,截止97年底,三年来全省累计抵扣比例为47.93%,远远低于国家规定应达到的平均抵扣比例。为用足用好国家的期初存货抵扣政策,使该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将98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加大抵扣力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从1995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五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规定,98、99年将是期初存货抵扣最后最关键的两年,今年若不加大抵扣力度,则留给99年的抵扣数额过大。为此,省局要求各地98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累计平均抵扣比例达到80%以上。
二、严格工作考核。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作为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如果能及时抵扣,则可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为此,省局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累计平均抵扣比例执行情况,列入98年增值税规范化管理中进行严格考核,做到审批抵扣比例与实际抵扣比例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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