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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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22.12.28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现就划转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通知》规定外,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缴纳义务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自2023年1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9 10:17 访问次数: 8 来源: 非税收入处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了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改革落地落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各级税务部门和缴费人按照相关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和延续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时间和延续事项。

(二)关于征收流程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

(三)关于申报表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适用的申报表,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四)关于税务部门使用票据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的票据。

(五)关于办理渠道和缴费方式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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