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0.5.22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2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修改《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市地税发〔2006〕10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三条(修改内容见附件1)。
二、修改《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一条和第三条(修改内容见附件1)。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2.修改后的全文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1 |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眉市地税发〔2006〕10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 第三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解释,搞好印花税的核定征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不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分税目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 | 第三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解释,搞好印花税的核定征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分税目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 |
2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 第一条:“对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见附件)。” | 第一条:“对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见附件)。” |
第三条:“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5%。 | 第三条:“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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