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减租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22.1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减租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房屋业主减免同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下同)租金的,对减免租金的不动产免征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减免三个月以上租金,是指房屋业主按月减免三个月以上的租金; 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三个月以上的租金。
二、房屋业主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租房产地址、减租情况、申请减免金额等);
(二)证明减免租金的材料。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减租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5 18:13 来源:厦门税务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稳经济的有关政策,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经济稳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2〕12号),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帮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条件
2022年房屋业主减免同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月以上租金的,对减免租金的不动产免征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所称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通过“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直接查询判定小微企业身份。
(二)规定减免期限
减免租金的不动产可减免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A房屋业主甲企业因疫情原因减免了某小微企业2022年第二季度租金,甲企业除了可按零租金收入申报A房屋2022年第二季度房产税,同时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A房屋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规定减免税申请的途径及所需资料
房屋业主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模块提交减免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租房产地址、减租情况、申请减免金额等);
2.证明减免租金的材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减租补充合同等)。
3.因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31日,请符合条件的房屋业主于2023年1月15日前申请享受。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确实做好营改增工作,保证营改增纳税人(电信行业)正常经营,现将此次电信行业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票种核定...
2018年税务部门机构改革到位后,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和优化增值税发票代开,积极服务我市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补缴申报工作,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按照《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18]70号)文件精神,决定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征政策...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税收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