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3 09:52 来源:厦门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规定,现将2023年我市税务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税(费)种、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当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期限另有规定或发生变动的,以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办税日历所确定时间为准。
月份 |
各税(费)种申报期 |
社保费申报期 |
1 |
1-16日 |
4-31日 |
2 |
1-15日 |
4-28日 |
3 |
1-15日 |
4-31日 |
4 |
1-17日 |
4-30日 |
5 |
1-18日 |
4-31日 |
6 |
1-15日 |
4-30日 |
7 |
1-17日 |
4-31日 |
8 |
1-15日 |
4-31日 |
9 |
1-15日 |
4-30日 |
10 |
1-23日 |
4-31日 |
11 |
1-15日 |
4-30日 |
12 |
1-15日 |
4-3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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