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将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并调整系统参数设置,纳税人在2月24日前完成税控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的,税控设备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防控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税收政策。...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厦门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税收支持,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措施,请认真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厦门市政府同意,现就...
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厦府规〔2021〕7号)中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继续执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现将《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生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暂停现...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近日,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连续发布通告,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公共场所人员聚集。...
为鼓励社会力量助力慈善事业,现将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的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名单,以及免税资格有效的非营利组织名单整理如下,请周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1年第二批)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决策部署和福建省“十四五”社会保险工作安排,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现就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后,征收范围、对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
近期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扣税凭证...
为进一步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效衔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等规定,现将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间税务执法结果互认,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我局将于2020年1月20日18:00到24:00进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和出口退税系统升级。
1月17日起停止电子税务局海关缴款书的第一联采集功能,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后,采集功能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实现。...
为进一步规范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监督厦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
为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规定,现将2022年我市税务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税(费)种、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其...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
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惠企政策,发挥工会组织引领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的作用,市总工会决定加大服务职工、扶持基层的力度,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具体如下:...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2020年度)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2.3.29...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税收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为适应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持续提升现场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和效率,有效减少纳税人缴费人往返税务机关次数,现就对进一步扩大同城通办业务范围事项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