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楚大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云财农税[1997]32号
全文有效
云南省交通厅:
你厅报省人民政府的《关于请求免征楚大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再请示》(云交资财[1996]423号文)经省政府批转我厅研复。现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就楚大公路耕地占用税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及财政部(财农税字[1990]113号)文的有关规定,楚大公路建设占用耕地,不在规定的减免税范围之列,应按每平方米1.5元的规定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签于楚大公路的实际情况,可由纳税义务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楚雄、大理财政征收机关提出申请,以楚大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通行费作保证,请求缓交税款。具体缴税方案经纳税人与财政征收机关共同研究后,由征收机关确定。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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