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印交通运输发票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16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和税务机构分设后,发票已随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明确由国税、地税部门分别管理。近几年来我省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基本正常。但据反映一些企业单位对税收抵扣政策不甚了解,往往以交通运输货运专用发票无抵扣联为由拒付运费,给企业双方货款结算带来了不少困难。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云南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第五联――统计联改为抵扣联,凭此抵扣增值税款,发票管理途径不变。鉴于改换版面有一个过程,新版货运发票从改版之日起使用,改版前的税款抵扣办法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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